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3〕227号)进行了修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购房人交付定金的,支付定金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3〕22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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