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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住建委/住房保障处 时间: 2026-02-14 15:14:52

一、哪些人群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家庭。

(二)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优抚对象)。

(三)伤残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的配偶和同户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标准是什么?

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照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减的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由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支并给予补贴。

三、申请人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应提供什么要件?

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持下列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区住房建设委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其中,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向房屋管理单位所属区住房建设委申请,单位公有住房向房屋所在区住房建设委申请。

(一)身份证明

1.承租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享受社会救助相关材料;部分优抚对象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伤残人员家庭提供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复印件应当包括发证机关签署的盖章页和有持证人的姓名页。

3.承租人与持证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承租人与持证人关系相关材料。

(二)《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复印件应当包括“合同条文”首页和“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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