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各区住建委、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下同)承租人,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家庭。
(二)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优抚对象)。
(三)伤残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的配偶和同户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二、租金核减标准
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照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减的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由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支并给予补贴。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持下列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区住房建设委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其中,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向房屋管理单位所属区住房建设委申请,单位公有住房向房屋所在区住房建设委申请。
1.身份证明
(1)承租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享受社会救助相关材料;部分优抚对象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伤残人员家庭提供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复印件应当包括发证机关签署的盖章页和有持证人的姓名页。
(3)承租人与持证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承租人与持证人关系相关材料。
2.《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复印件应当包括“合同条文”首页和“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二)审核资格
区住房建设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资格审核。申请人不符合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资格的,区住房建设委退回申请人;申请人符合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资格的,由区住房建设委转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核定核减租金金额。
(三)核定租金
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租金标准和核减租金金额后报区住房建设委,经区住房建设委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核减租金起算时间
公有住房承租人于申请当月15日(含15日)前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申请当月15日后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五)补贴拨付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住保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拨至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未在拨付年度内申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其补贴资金不予拨付,并不再结转下一年度。
(六)动态管理
各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及时、准确掌握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家庭变化情况,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掌握承租人变更、转租或征收(拆迁)等变动情况。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住房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并由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告知申请人资格取消并从次月起恢复原租金。
四、工作要求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政策指导,组织各区住房建设委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住房建设委负责辖区内政策实施工作,对申请家庭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开展巡查和信息核查工作。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负责申请家庭租金核减金额的核定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核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