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2006]895号
关于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调解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根据我市确定的防止新拖欠的长效机制,将清欠工作逐步纳入全市各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环节中。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纠纷,时常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分包劳务费问题。因此,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需设专人和机构为合同纠纷双方提供调解,使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降低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维权成本,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我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了《施工企业合同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各区县建委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成立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9月20日前将合同调解办公室主任和调解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至市合同调解办公室。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9月底前,各区县建委应将市、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的电话和办公地点在每个工地现场进行公示。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要在各区(县)建委正式挂牌。
三、目前正值秋收农民工返乡时间,市、区(县)两级合同调解办公室要开始受理施工企业合同纠纷问题,避免出现因合同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集访事件。
四、各总、分包企业发生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应首先由双方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一方或双方企业按调解管辖,向市或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申请进行调解。在调解纠纷期间,必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得以拖欠工程款或分包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市合同调解办公室地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联系人:张丽珠;联系电话:23673307。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