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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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建委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00012517X/2017-003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建规[2017]301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市建委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和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图纸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设施移交等环节。海绵城市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恢复和修复,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低影响开发。

应注重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有序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避免大拆大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结合棚户区和危房、老旧小区、老旧公建、厂房改造及市政基础设施改扩建等有序推进。

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海绵城市新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各区海绵城市新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天津市海绵城市新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有序进行。

四、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指标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设有专门章节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证,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技术设施类型、规模、技术参数及相应的投资估算。

五、建设单位应依据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设计规范、标准、规程、技术导则进行海绵城市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明确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报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还应符合节水设计相关标准、规范。

六、建设单位应将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和节水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与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设计规范、标准、规程、施工图审查要点及《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节水设计相关标准规范对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和节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中应明确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说明不合格原因。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内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七、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施工招投标程序。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海绵城市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留存文字、图片、影像资料,资料应内容真实、清晰明确。

九、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海绵城市工程部分和节水工程部分落实设计要求情况和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对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或质量不满足工程建设标准的及时责令整改。

十、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组织海绵城市设施和节水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海绵城市设施的关键环节应进行专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抽查监督。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并出具核验报告。核验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十一、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海绵城市设施未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应组织海绵城市设施实际运行效果评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成果进行抽查考核。

十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和方法,定期组织对各区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并将绩效评价和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

十四、在现有海绵城市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制订保护方案报产权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十五、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本通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六、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推进海绵城市设施和节水设施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增强社会海绵城市建设意识和节约水资源意识。

十七、本通知自20178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815日后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执行;2017815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要求增加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2017811

(联系人:张雪菲;联系电话:022-2846819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