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推进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建委审批权限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申请、核定等级)实行承诺审批制,企业可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二、工商注册在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的,可对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进行告知承诺。
工商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的,可对专职会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进行告知承诺。
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对统计业务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进行告知承诺。
告知承诺最长期限为企业做出承诺起60个工作日。
三、企业申报的除告知承诺以外的其他材料需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符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市住建委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标注承诺审批信息,有效期为企业承诺期限。
四、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企业,应在承诺书约定期限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换发不标注承诺审批信息的资质证书。
企业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承诺期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逾期未履行承诺或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企业应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交回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由市住建委相关部门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该企业以后申请同一行政许可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对于发生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4号)、《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津建房〔2018〕36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