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2.0版事项清单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37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简化住房保障申报材料和申请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申报材料
(一)对可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核查到的申请家庭名下房屋或户籍所在地房屋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二)对可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核查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在收入财产核查时,不再提供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在居委会开具的无工作证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天津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机动车辆相关证明复印件、非居住类房屋相关证明复印件、工商注册资本金复印件等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四)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时,不再提供补贴资格证明;
(五)可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到采取履约承诺方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信息的,不再提供住房相关材料。
二、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工作时限
(一)为进一步落实各区主体责任,简化办理流程,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市级核准环节。
(二)简化租赁补贴公示流程,由原有的街、区分别公示调整为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在街、区两级同时公示,公示期5日。
(三)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程序中街道办事处初审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2个工作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2个工作日;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程序中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2个工作日。
三、完善有关政策
(一)完善租房补贴家庭租赁登记备案办理规定。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按租赁登记备案相关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再提供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材料。
(二)完善卖房家庭住房面积认定。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家庭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以申请日为准),现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的,不再认定申请家庭卖房原因、住房面积和售房款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承租公租房满2年的租赁合同,可直接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并启用新的《天津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天津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表
2020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