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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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水务局 市国动办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3772/2025-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住建质〔2025〕8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70号)和我市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水务局 市国动办 市政务服务办

2025年12月11日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联合验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70号)和《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含保密工程)实施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依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联审系统”),住房建设、城市管理、规划资源、水务、国防动员等部门分别实施的专业验收(备案)相关行政事项实行网上统一受理、网上资料核验、现场联合勘验、限时一并办结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牵头负责联合验收组织协调工作,并可以委托市和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按职责组织协调现场联合勘验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和区住房建设、城市管理、规划资源、水务、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业验收、备案工作(以下统称“各专业验收部门”)。

市和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做好联合验收接件、出件工作,并会同相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系统建设的业务需求。

第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加强红线范围内市政配套设施、海绵城市设施、绿色建筑、无障碍设施等与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事项的验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明确各验收事项验收结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红线范围内市政配套设施验收时,燃气、供热、供水、供电等相关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时到场参加。

住宅项目红线范围内市政配套设施验收合格的,相关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结论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燃气、供热、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照双方移交接管协议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建设单位组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验收时,同时组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并形成查验记录,现场查验记录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住房建设部门组织住宅项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设施使用单位参与设计方案论证和现场查验工作,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排水、照明设施、绿化、供水、再生水、交通设施等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邀请参加相关专业验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养护管理单位出具现场核查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将合格意见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  房屋市政工程联合验收包括: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市绿化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产(实)测绘成果等。

第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验收: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已编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二)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完成建设,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项目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

(三)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符合消防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四)完成人防工程建设(或易地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五)已同步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确保真实、完整,并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制作完成房产(实)测绘成果报告。

(七)涉及地下工程的,按照我市地下空间数据汇交工作机制相关要求,已完成数据汇交准备工作。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可以单独开展联合验收。

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联合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联合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综合窗口或通过联审系统网上申报,填写联合验收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各专业验收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二)资料审核。通过联审系统,将申报资料转发各专业验收部门。各专业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出具“材料确认”“补齐补正”或“不涉及”结论反馈联审系统。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专业材料。各专业验收部门进行“材料确认”后,联合验收申请受理。

(三)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住房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1工作日内协商确定现场勘验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共同开展现场联合勘验。现场联合勘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大型工程相关专业现场勘验需要,也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勘验时间通过联审系统推送各专业验收部门,参与现场验收的各相关专业部门应当按时参加联合勘验,现场勘验合格后,专业验收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通过结论和行政许可证等有关资料上传联审系统。

现场勘验不合格的,专业验收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告知单上传联审系统,综合窗口将整改意见向建设单位反馈。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申请复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勘验不合格且在办理期限内无法整改合格的,不适用于复验,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在收到复验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复验并将验收结论上传联审系统。

复验仍不合格的,依据“两验终验”原则,联合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申报系统自行查看。联合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可以向专业验收部门申请单项验收或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无需参加现场勘验的,在现场勘验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上传联审系统或通过联审系统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联合验收现场查勘之日起2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向住房建设部门提交。

(四)验收结论意见。各专业验收事项验收结论全部为“通过”的,项目联合验收通过,联审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书,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加盖联合验收专用章,作为联合验收通过的确认文件。

综合窗口将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专业验收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证等文书,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具备系统发放条件的,可以通过联审系统发放。

(五)补正、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限。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承诺”的要求,向城建档案馆移交验收后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各专业验收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但不得有在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建设单位应按照各专业验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项目在验收前不得投入使用,未申请验收就投入使用的,依法进行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合格的联合验收意见书时,同时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第十四条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联合验收。

第十五条  本市探索在房屋市政工程联合验收后应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和基础数据更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报表

      2.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报材料

      3.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示范文本)

      4.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示范文本)

      5.市政基础设施现场核查记录(示范文本)

      6.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协议(示范文本)

      7.物业承接现场查验记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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