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工程变更决策程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轨道交通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轨道交通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我市轨道交通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设计变更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施行后立项的市级政府投资轨道交通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自批准初步设计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方面影响,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的调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符合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另有规定外,项目开工建设后,新制定或修订相关标准规范的,继续执行原设计标准规范,不再调整初步设计方案。
第六条设计变更分为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轨道交通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线路及轨道
(1)线路起终点变化100米以上;
(2)整个区间或整座车站、主变电站敷设方式变化;
(3)线路平面位置变化50米以上;
(4)车站平面位置变化200米以上;
(5)车站数量发生变化;
(6)车站配线及联络线增加或取消;
(7)轨道减振的减振等级与环评报告相比降低或取消。
2.建筑
(1)车站出入口数量增加或减少,出入口建设形式发生变化;
(2)车站层数发生变化;
(3)车站主体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
(4)换乘站节点换乘和通道换乘的换乘方式变化;
(5)车站增设上盖物业开发引起车站总建筑面积变化超过10%以上。
3.地下结构
(1)主体结构工法明挖或盖挖整体发生变化;
(2)车站设计条件变化引起车站结构设计发生重大变化;
(3)因车站区间周边新增风险源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引起对应结构设计发生重大变化。
4.供电
(1)因外电源接入点调整或外电源路径变化引起单项工程投资变化20%以上;
(2)电压等级变化;
(3)牵引网授电方式变化;
(4)供电系统增设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
5.信号
(1)系统制式在移动闭塞和全自动驾驶之间变化;
(2)信号系统通信制式的变化;
(3)点式降级、联锁降级模式变化;
(4)车辆基地增设列车自动控制系统。
6.其它设备系统
(1)增设子系统;
(2)系统方案重大变化。
7.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
(1)车辆基地功能定位变化;
(2)车辆基地增加或取消上盖物业开发;
(3)占地面积或房屋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
8.高架结构
桥型方案变化。
第八条城市道路桥梁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城市道路工程
(1)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车道数发生变化;
(2)道路宽度调整超过10%;
(3)与主要道路、铁路、河道等相交形式发生变化;
(4)路基形式、路面结构发生变化;
(5)道路配套排水管线走向、收水范围、管径、布局发生较大变化;
(6)道路配套排水管线井基坑开挖及支护形式发生较大变化;
(7)道路配套排水管线与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重大障碍物接口形式、安全间距等发生较大变化。
2.立交工程
(1)立交功能定位发生变化;
(2)立交位置、立交型式发生变化;
(3)立交匝道的设计车速、车道数发生变化;
(4)立交匝道上跨、下穿空间关系发生变化。
3.桥梁工程
(1)桥位、桥梁规模、桥梁荷载等级、净空、通航标准发生变化;
(2)桥型发生变化;
(3)桥梁抗震发生变化;
(4)桥梁结构类型发生较大变化;
(5)桥梁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发生较大变化;
(6)护栏防撞等级发生较大变化。
第九条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较大设计变更实行一事一报,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同意后实施;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组织论证审查,经审查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履行变更审查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涉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设计变更申请。项目单位对相关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议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经论证确有变更必要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设计方案变更申请。
(二)设计变更技术审查。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督促其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设计变更联合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政府等召开联席会议,结合工程咨询单位或专家审查意见,对项目单位提出的修改完善后设计方案变更的必要性、经济性、财力可能进行研究,提出会商意见。
(四)设计变更审批。根据工程咨询单位或专家审查意见以及联席会议会商意见,对具备实施必要、经济可行、财力可承担的设计变更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请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拟变更事项名称、变更原因、变更主要内容,变更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分析以及变更对项目功能、安全质量、工程进度、概算投资等产生的影响;
(二)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说明、图纸及概算书;
(三)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含设计单位执行审查或论证意见的情况);
(四)资金落实方案;
(五)行业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提出的较大设计变更事项,应当提供行业管理部门或区政府的书面意见;
(六)项目单位内部审查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严禁拆分项目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较大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致使项目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出现重大险情需应急抢险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抢险处理。在险情排除后,涉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制定内部变更管理制度,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按年度将变更汇总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照本市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因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引起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的,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上传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