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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本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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