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设[2018]321号
市建委关于开展2018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和《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津政办〔2007〕55号)要求,市建委决定开展我市2018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具体工作由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绿建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将复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13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复审要求
(一)复审按照“谁主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主编单位应结合标准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采用会议形式组织复审,参编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标准的复审工作。
(二)复审人员应当由该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及使用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组成。复审人员不得少于9人,其中使用和熟悉该标准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主编单位应将复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报送至绿建中心并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开展复审工作。主编单位在标准复审时应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详见附件3)。
(三)复审工作应结合标准的实施情况,对复审标准与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与国家现行标准内容是否矛盾或重复,主要技术内容是否适用或是否制约新成果推广应用,是否可与其他标准合并等进行复查和审议,并提出标准继续有效、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
复审地方标准含强制性条文的,应对强制性条文提出复审意见,并说明与国家现行标准的关系。对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以及与国家现行标准强制性条文矛盾,或技术要求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需要强制性执行的,应提出废止、修订或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的复审意见。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要求,我市将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对复审涉及产品、材料类等技术标准,复审意见中应包含是否可转化为团体标准的意见。
三、进度安排
主编单位应于7月31日前,确定复审人员名单,并报送绿建中心审核。9月15日前,主编单位应完成标准复审,并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报送至绿建中心。
市建委将结合主编单位复审意见,按照标准管理总体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布复审结果。
联系人:陈 志、程国柱、高翠琳,电话:022-23311938,传真:022-23311938,电子邮箱:05tj@163.com。
附件1:2018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项目
附件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人员名单
附件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