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查看更多]
有效。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国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由社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查看更多]
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成员改选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业委会换届由原业委会组织召集,如...[查看更多]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查看更多]
参选业委会的资格,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依据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进行确定。[查看更多]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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